(三)各承办单位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练、规范,并经承办政府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督查部门。
第十五条 通报制度。督查部门要随时掌握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督查部门对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工作困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措施及办结时限。领导有专门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督查部门报告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评比制度。对督办事项和效能目标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按照《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实施。
第六章 工作组织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含红寺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督查机构,统一名称为政府督查室。要从督查工作的需要出发,配齐配强人员。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可视情况聘任数名督查专员。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要配齐督查工作人员,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督查人员的素质,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调整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督查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