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8〕1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精神,《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改委委托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改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二)省发改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批准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改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改委确认的咨询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或省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