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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2010年质量兴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2010年质量兴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2008年-2010年质量兴宁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2008年一2010年质量兴宁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国发[1996]51号),增强全民质量意识,推进“质量兴宁”战略,不断提高全区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及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振兴经济为目标,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水平为重点,完善推进质量工作长效机制,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发展品牌经济,把“质量兴宁”作为一项基础性的系统工程,纳入工业强区战略中,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负责 “质量兴宁”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其下设办公室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质量兴宁”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推进本地区“质量兴宁”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实施“质量兴宁”战略,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质量振兴活动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质量振兴的目标、步骤、措施;已经开展了“质量兴市”、“质量兴县(区)”的地方,有关的市要对照本方案的要求,修订目标,组织实施。
  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适时组成工作组,对各市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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