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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发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订。

  第六条 市和区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市卫生局、财政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订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市和区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和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规划免疫、建立健康档案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对象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 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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