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社〔2008〕9号)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
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省级财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07]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