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必须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报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或就业服务中心)。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或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或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帐户。对拒绝填报本单位统计报表的,核定时视该单位为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虚报、瞒报本单位职工总数工资总额以及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对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依照《
残疾人就业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
三十六条和《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或就业服务中心)应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并可采取与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的方式进行收取,进一步加大政府性基金的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以扩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面。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联《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7]22号文)规定的用途使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