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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8〕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我市自1993年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以来,各单位能够按省、市有关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是,近年来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企业改制后残疾人就业工作滞后或停顿、工业开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没有开展,影响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88号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6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开发区企业)、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
  二、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或就业服务中心)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人事、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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