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买服务合同的订立。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后,卫生部门应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规范开展绩效考评
(一)科学制定绩效考评体系。绩效考评工作是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研究制定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有关考评指标既应包括过程指标如服务提供机构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也应包括结果指标如社区居民实际享受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既应包括客观指标如社区卫生服务人次等,也应包括主观指标如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对服务提供机构不仅应考评设备、人员等硬件指标,还要考评管理等软件指标。各市(地)、县级市应根据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补充完善绩效考评体系,为更加客观真实地评价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业务成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提供科学合理的标准。
(二)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应包括专家考评和社区居民考评两部分。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公共卫生、财务会计、卫生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在具体组织绩效考评时,相关专家从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社区居民考评可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年末和服务期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对服务提供机构按合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对服务提供机构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对考评合格的,应按照规定结算补助资金,并可继续签订服务合同,同时应根据考评结果,指出服务提供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考评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在财政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结余中列支,奖励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3%。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结算补助资金,并取消其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终止合同。
五、资金的筹集及支付
(一)资金筹集。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成本补助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省级和市(地)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