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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监测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非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下标)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二)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下标)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下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各市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核算SO(2下标)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下标)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比对校核
  自治区环保局利用全区大气监测自动站、地表水水质监测自动站的例行监测数据,对各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各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趋势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逻辑校核。并以此为依据,对各市总量减排统计数据和核算参数进行校核,力求正确掌握我区总量减排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核算说明
  (一)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上年GDP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年GDP数据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
  (二)非农人口增长率:以各市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5%为依据测算。
  (三)削减量核算: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时间和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1.关停企业污染物减排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2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2个月算起。
  4.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区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5.如果各市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依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要求按照排放强度法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市。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及时上报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主要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变化情况(从关、停、并、转、治、管、迁7个方面分析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生活污染物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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