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6。
半年报:主要统计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半年终了10日内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同季报,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另外,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各地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正式年报数据于3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见附表7-附表9,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季监测比对:结合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季度监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监测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随时上报。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下标)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下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一条 COD核算与校正
(一)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区确定了7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7个行业。各市以上述行业为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区环保局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二)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第十二条 SO(2下标)核算与校正
(一)核算方法:
SO(2下标)排放量=火电SO(2下标)排放量+非电SO(2下标)排放量。
火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