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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监测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5市政府要确保上报和提供考核的材料、数据真实、可靠。对瞒报、虚报情况和数据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地区的考核成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获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表彰奖励的,撤消表彰,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加强全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及质量管理工作,准确核定全区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全区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市、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于监测能力不足的市,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区环境监测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承担监测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区减排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保证监督管理工作;区内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监测站以及有能力的县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市控以及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站对全区的国控、省控、市控以及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3项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一)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下标))、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燃煤含硫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工况:产品、产量、用水量、耗煤量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SO(2下标))、化学需氧量(COD)实验室比对,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下标))、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
  (二)监测频次。
  二氧化硫(SO(2下标)) 对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SO(2下标))的监测每季度一次。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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