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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监测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监测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19号 2008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拟定的《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暂行)》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国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列入自治区减排计划的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
  5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对所辖市、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对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统计和监察部门组成考核组,对5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自治区减排年度计划的重点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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