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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法院办案补助专款分配比例。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比例不低于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70%,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高于30%。

  第七条 办案补助专款由省财政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分配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款后一个月内,将专款足额拨付到同级人民法院。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专款后15日内,将应分配给区级人民法院的专款下达到所属区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法院办案专款必须严格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具体项目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 ) 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九条 年度结束后,办案补助专款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各市(地)财政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审核汇总辖区、县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附件l),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用于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按照“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原则,做好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加强预算管理,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办案经费,防止形成办案经费缺口或依赖上级补助,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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