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行〔2008〕2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要求,为落实中央财政制定的重视支持诉讼费制度改革后法院经费保障政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加强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是指为提高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解决《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由中央和按规定比例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 补助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范、公开、公正;
(二) 引入激励机制;
(三) 体现国家和省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与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补助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财政、法院等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其中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达标情况、专款管理使用情况、法院人员规模等部分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出每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得的专款数额。同时,对开展专项审判工作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