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优惠政策。社会中介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推进全民创业政策。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社会中介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情况减收、缓收或免收;不能减收、免收的,均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建立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制度,对社会中介组织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单位,不得设置行政区域、行业或部门的执业限制。下岗职工从事中介组织服务工作的,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对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政策扶持力度。免收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的登记费、工本费、公告费和年检费等费用。鼓励外地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在我区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鼓励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异地设立办事(代表)机构,允许异地发展会员,允许办企业,允许广泛开展经济活动。农业、林业、供销社等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组建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开拓市场、协调生产的作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利率适当优惠。工商、质检部门要支持专业流通合作组织争创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农产品流通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农产品贮藏、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十五)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中介组织的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逐步实现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将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要求,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自治区要成立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力量兴办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区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