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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意见


  (十四)积极创造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1.降低门槛条件。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在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依法逐步取消经济服务型、社会服务型、科技服务型、公益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中介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前置性审批,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城乡社区的涉农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的双轨管理,简化登记程序;对具备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注册登记,对基本具备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指导,尽早使它们获得法人主体资格。

  2.放宽准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进一步拓宽社会中介组织准入领域,宽进严管,鼓励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和组建基层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和帮助一些新的社会中介组织进入市场,提供优质服务。放宽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放宽行业协会会员登记人数限制,放宽社会中介组织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限制。放宽冠名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可依法自行选择规范的组织或机构名称。

  3.加大资金扶持。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示范性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奖励先进社会中介组织;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可牵头组织会员企业依法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鼓励会员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出资入股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积极为会员企业申请短期贷款提供服务。

  要充分发挥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示范性农产品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和奖励先进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对新办一个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补助开办费2000元,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对新建服务性、带动面大的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开办费5000元。自治区每年按照新增数量30%的比例对新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2万-3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每年选择10个-15个运行一年以上且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给予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每年选择10个-15个发展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对会员(社员)提供服务优良、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给予10万-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此外,每年选择3个-5个为农服务成效明显的跨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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