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行业协会、商会工作。
--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
--财产分开。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于2008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
(十一)规范整顿社会中介组织。
对中介市场存在的乱收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发布虚假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诈骗、非法设立机构等违法经营或非法活动,要进行集中整治,促进社会中介组织规范运作。对职能交叉重叠,常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要进行清理、整合。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内部建设。
社会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内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合法化。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社会中介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逐步优化社会中介组织领导成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诚信服务制度,增强社会中介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建立社会中介活动公开披露制度,公开服务程序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能力。
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章程、执业标准、执业规范、奖惩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业执业信息库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提高行业公信力。同时,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