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培育和发展优势、新型产业行业协会、商会。
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与出口、劳务输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能源化工以及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大力发展信贷担保、融资物流、咨询等新型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与工商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紧密联系的中、小行业协会的发展。打破部门隶属、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的界限发展会员,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农民合作社、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型社会中介组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加快发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催收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商品市场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加强信用评级市场监管,加快信用评级标准化建设,切实规范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
(九)培育和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培训、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十)深化社会中介组织改革。
1.推进政事分开。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剥离和脱钩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中介组织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做到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对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中介组织,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凡在社会中介组织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辞去所担任的社会中介组织职务,确需在特殊行业社会中介组织中留任的,应按管理程序报批,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真正实现社会化、民间化、市场化。
2.推进政会分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政会分开,使行业协会、商会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分开。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商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机构分设改革试点,边试点边总结,2009年全面推开,当年底完成机构分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