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负责车辆监管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监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监管总平台的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市物价局负责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及其日常维护有关收费的审批工作。
市城管支队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负责通过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偷排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撒漏和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在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GPS车载终端,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八条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的数据应当实时统一接入市级监管总平台,实现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统一监控管理。有关数据接口标准由市交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另行制订和公布。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分控平台设立监控员、系统管理员,保证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各分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及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处于随时查询状态;各有关企业应当对GPS车载终端设立专职监控员,实时监管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车辆监管平台的规划,技术规范、工作制度,指导、监督企业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
(二)协调GPS运营商做好市级监管总平台与企业GPS车载终端的无缝连接。
(三)负责车辆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收集、更新车辆相关信息及数据。
(四)随机抽查GPS车载终端在线状况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发生重、特大运输安全事故车辆的实时运行安全状况。
(五)对抽查时发现问题的车辆,及时予以纠正,消除隐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书面告知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