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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财农村〔2008〕7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编委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财税[2007]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好新条例的责任感。实施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实际步骤,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责任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新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落实纳税公告送达制度并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广泛开展税源调查,摸清税源底数,搞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制定耕地资源监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四、强化征管职能,确保应收尽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关于“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暂时保留在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稳定征管人员队伍,扎实做好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耕地占用税依法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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