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08〕84号)
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客运站:
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 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 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