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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浙价费〔2008〕23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要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开展的岗前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技能培训收费管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认真执行电价政策,加强农村用水价格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我省城乡用电同价政策,严禁乱加价、搭车收费;进一步加强农村用水价格管理,从严核定农村水价,清理整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中的搭车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6年以来有关重新公布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政策,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农民建房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教计〔2008〕60号)规定执行。

  五、清理工作安排。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工作要求和政策界限,认真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方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当地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进行自查,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并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级各有关涉农部门也要对本系统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清理,提出取消涉农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涉农价格的意见。各地及省级有关涉农部门的清理结果,请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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