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三)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6个月;对企业领导实施戒勉谈话并责成作出书面检讨: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9个月: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三十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一年: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受伤20-3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三十一条 在线路经营中,如发生因企业管理不善或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原因,造成部分线路无法正常运营时,由市交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况对企业部分线路或全部线路停业整顿。同时,组织其它公交企业顶替停运线路的运营,直至被顶替线路具备恢复正常运营能力为止。
第三十二条 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公交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市交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向其上级部门(董事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或撤消职务;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