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
公交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维护场地、人员和设备,未配备相应设施的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一、二类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第十四条 在日常考评中,车辆未经定期维护、未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及经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客管处责令车辆所属企业限期维修,并在维修期内,暂停该车辆营运,维修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运证》年度审验为不合格: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度审验的。
(二)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车辆未按照《
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四)车辆未按规定申领或换领相应车辆环保标志。
(五)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安装和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多媒体信息发布等技术设备。
(六)按照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
(七)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八)未按照规定喷涂车身广告,或未持《户外广告登记证》私自发布车身广告。
第十六条 在《营运证》年度审验中,公交企业有5%以上的车辆未通过年度审验的,市交委下一年度对该企业不予新增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