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核实的。
(五)受到市级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为准)。
(六)窃取企业公交车票箱钱财,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受到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季度营运服务违章3宗以上,或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6宗以上的。
(九)一年内违章被公安交警、运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6次以上的。
驾驶员违反前款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建议公交企业停止继续安排其驾驶员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违反前款第(八)至(九)项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建议公交企业在合同期满后依法与其终止合同关系。
第三章 车辆考评
第十条 车辆考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环保、营运设施、服务标识等4个方面。
车辆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下称《营运证》)年度审验两种方式。市客管处负责组织车辆考评工作,在次年上半年对上一年的《营运证》进行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营运证》。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交委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视情节轻重予以换发部分或全部车辆临时《营运证》,同时由企业作出相应整改承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过该车辆《营运证》年度审验,并收回该车辆《营运证》。
车辆无《营运证》上路营运的,由市交委依照《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营运证》标志应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在公交车辆上加装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多媒体信息发布等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规范和引导。
公交企业应用公交车辆信息系统进行公众信息发布和运营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