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68号)
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交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交线路经营授权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包括驾驶员考评、车辆考评、线路考评、企业考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