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驾驶拖拉机;
(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拖拉机;
(四)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
(五)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八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
(二)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
(三)不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仍然驾驶拖拉机;
(四)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变造拖拉机驾驶证件。
第九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的拖拉机;
(二)驾驶制动器失效的拖拉机。
第十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驾驶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拖拉机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记分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或者补发记分卡:
(一)记分周期期满;
(二)记分满12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记分卡污损或者遗失。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应当记分的,以行为中应当记分的最高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认为记分有误的,可以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答复。
第十四条 累积记分满12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暂扣拖拉机驾驶证,并通知驾驶人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换发记分卡,发还拖拉机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经通知拒不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