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
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填入《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并输入拖拉机驾驶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记分卡由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免费发放。驾驶拖拉机时应当携带记分卡。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本辖区外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将记分信息通报发放记分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报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实行合并累积。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拖拉机驾驶人查询。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累积最高分值为12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拖拉机;
(二)驾驶拖拉机从事客运;
(三)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
(四)驾驶拖拉机与准驾机型不符。
第七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