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