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农民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予以张榜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要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加强乡村医生工作的考核,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依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行季度发放、年终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统筹分配。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履行职责情况,村民的评价和建议,以及培训考核情况等。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津贴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乡镇卫生院以现金发放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给乡村医生发放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津贴补助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