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村卫生所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按照
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各地应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8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100元。对于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
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
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转移支付的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市辖区和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有关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具体经费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厦门市补助标准由厦门市政府确定,经费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