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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

  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

  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五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6〕6号)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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