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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安全
  目前,我市很多单位及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即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致使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而无法整改。因此,建设、规划、消防、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严格把关审批,认真落实市政府“一站式”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消防审批前置条件。对未经消防审核以及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未按国家标准通过消防验收的单位或场所,不得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责令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予以曝光,进行跟踪报道,努力营造全民参与消防安全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全面提升火灾事故防控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于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要迅速督办消防审验手续,7月31日前仍未取得消防合格意见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提请当地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暂时关停,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要充分运用各种消防法律手段开展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山西省公安厅“一条高压线、三条铁规和五个突出”的总要求,强化治理措施,遏制火灾隐患反弹现象,突出治理工作的成效。
  各级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完善灭火救援预案。严格落实岗位值班制度,及时上报信息,强化辖区“六熟悉”和实战练兵,提高官兵协同作战能力,以保证及时接警,及时出警,及时处置各类火灾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分别情况,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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