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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市政发〔2008〕4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监管理企业:
  为理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现政企分离、政资分离,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晋政发〔2004〕47号)精神,经市政府2008年6月19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工商企业、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所办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第一批企业,包括市属工商企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现监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市直各部门所办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规定,企业应与主管部门脱钩,逐步纳入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1.市直各部门所办企业由市国资委授权原主管部门继续管理,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改制改组。在此期间,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资产处置等方面,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考核。
  2.在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净资产核销、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程序报批;产权交易必须严格程序,公开、公正;转让变现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主管部门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保持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3.市直各部门所办属企业经清产核资和改制改组后,与原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终止。改制后仍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各部门今后不再新办或管理企业。
  三、本通知尚未明确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维持原管理体系。条件成熟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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