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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的通知
(滁政办〔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对防震减灾工作表示出极大的关注。为保障我市城乡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抗震设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及各县(市)地震部门应依法行使抗震设防监管职责,将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纳入基建工程审批流程(见附件2),适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市及各县(市、区)规划部门在审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滁州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明确提出其必须到市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同时,将该建设工程的相关情况告知地震部门和建设部门。

  三、市及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时,在审查内容中应包括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核定意见。

  四、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场地选址勘察、图纸设计、施工建设时,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对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虽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评价报告未经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地震部门不得审定批准,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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