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补充通知
(2008年8月1日 川价函〔2008〕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在省局《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8〕41号)发出后,全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行动迅速,积极主动完成了建材成本调查工作,给灾后重建予以有力支持。同时,汇总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在下一阶段加以完善和改进。针对各地调查月报集中存在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调查汇总的有关方法、指标,提出继续做好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的补充要求,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搞好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月报工作,关系到震后重建中我省建材市场基本稳定的大局。请各地务必树立全局意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我省成本工作的重点之一,纳入年终评比考核范畴,评比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省成本工作先进的要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调查数据的可比性、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1、各地在确定调查样本(企业)时,特别要注重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并保持调查样本的相对稳定。如水泥的成本调查,确定了
325#和425#两个调查规格,对生产325#、425#的多规格样本企业,要求规格填报齐全,不能任选其一。否则,会造成汇总指标数据失真的情况。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调查审核方法,加大审核力度,提高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严格要求,及时上报。为突出时效性,请各地务必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结合本地实情,按照省局规定的表式中(见附件)确定的调查品种、规格、指标统计单位进行规范,并对应表式选择调查品种、规格,努力做到汇总数据准确、分析翔实,及时将电子表格和文档上报省成本调查队。
三、填表要求、指标说明、汇总方法。
1、年生产能力:指一个统计年度的设计生产能力。
2、生产量、销售量:是指当期实际的生产量、销售量。按月报要求,“当期”是指一个统计月度。
3、平均出厂价格、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当期实际的平均出厂价格、销售税金及附加。样本企业填报时,必须按当期销售量加权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