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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明光市鲁山卫生院采取开假处方、假发票等虚假手段,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责令明光市迅速查处。目前,有关责任人已受到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

  鲁山卫生院套取新农合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使全体公职人员能认真吸取鲁山卫生院教训,举一反三,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行政过错行为发生,市政府要求,全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滁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和《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从8月上旬起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学习活动。要结合自身工作,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它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用完善的制度管人、管钱、管物,使全体公职人员真正认识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牢固树立按规矩办事的工作作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在9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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