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招投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设立监察室。
第十条 市交易中心为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审查、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
(二)提供招投标采购交易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备案;
(四)为招投标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收集、管理招投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招投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投标采购文件,进行分类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招投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投标采购人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投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管理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投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市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