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卫生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负责的药品、耗材和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源出让项目。
第七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投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投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建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县(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