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的交易活动。
前款规定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规范交易。
第三条 招投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投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