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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 川价发〔2008〕150号)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府办发电〔2007〕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组织管理,实行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设立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组织形式。

  (二)领导小组由省物价局局长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日常管理。编制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开展使用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情况和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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