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
(2008年8月4日 川价发〔2008〕138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区)物价局:
目前,我省抗震救灾正进入重建因灾损毁的农房阶段,灾区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压力日益增大。由于建材需求刚性放大,供求矛盾突出。必须采取本地采购和区(省)外购进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府组织相结合,扩大本省生产能力和利用全国资源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为了让受灾群众尽快的住进永久性住房,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灾民的关心落到实处,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必须坚决加强对建材价格,特别是砂石、砖瓦、水泥、钢材价格的临时干预。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08〕1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关于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规定重新规范并制定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作价办法,请各地务必遵照执行。
一、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
1、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县(市、区)物价局负责,市(州)物价局协调。初期要将价格控制在灾前价格水平上。原燃材料价格上涨以后,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鼓励群众修旧利废。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研究利用城市因灾拆毁的旧建材方面的优惠措施,防止市场对旧建材实行垄断经营,必要时可进行价格干预。非灾区,特别是与灾区毗邻地区的砂石、砖瓦价格如果出现异动,也要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2、省内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价格水平的制定、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统一执行。初期价格要求基本控制在灾前的水平上。如企业所需的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报告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各地出厂具体价格由产区市(州)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原则确定。可在本区域内按不同的质量规格确定分区域或统一的出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