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我市农村推行义务教育的实际,确定太谷县作为先期开展清理核实和锁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开清理核实和锁定“普九”债务工作。化解债务试点的太谷县要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尽快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县(区、市)的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领导组备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县(区、市),可着手探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为缓解县级资金调度困难,省财政采取提前借支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锁定债务的,借支款转为补助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完成相应债务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回借支款。
三、“普九”债务的界定及偿债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