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管理。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时间表要求,对发现非法ODS生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使用管理。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时间表要求,除正常维修、原料、必要用途外,监督管理本辖区ODS的使用。对发现的非法使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维修、原料、必要用途ODS使用进行备案。
3.销售管理。禁止销售CFCS、哈龙等ODS产品,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销售网络和大型商场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CFCS、CTC、TCA、甲基溴、哈龙等ODS生产和使用项目新、改、扩建。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加入对ODS审查的内容。坚决杜绝ODS生产设施的建设和转移。
5.政府绿色采购。由市财政局负责,严禁政府各部门采购含CFCS、哈龙、CTC、TCA等ODS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上述ODS的产品。
6.加强淘汰产品和含ODS设备维修、报废、回收的管理。在省领导组的指导下,建立使用CFCS的再用设备的维修、报废制度以及制冷剂的回收、处置制度。对必要用途使用和原料使用CFCS进行申报、登记和监管。鼓励维修单位配备CFCS制冷剂回收设备。杜绝淘汰产品和设备转移使用。加强对含有ODS维修网点的监督,避免向大气直接排放ODS。
(九)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ODS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建立长效ODS监管机制开展工作。
1.建立市、县两级快速查处和市、县两级日常监管的机制。一般非法生产销售ODS案件由市、县负责查处,重、特大案件或需要提供技术援助的报省领导组查处。市领导组对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市)工作进行检查。
2.加强ODS执法检查能力建设。重点县(区、市)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对执法人员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现场检查方法、ODS监测分析能力建设等工作。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组织实地演习,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的实战能力。
3.组织执法检查。市、县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的化工、汽车空调、清洗、泡沫、工商制冷、家用制冷、气雾剂、消防等行业的CFCS、哈龙、CTC、甲基溴、TCA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环节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和监控单位,强制淘汰ODS。
4.公开处理ODS违法案件。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ODS行为。
5.市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的举报,按照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6.相关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所有检查和问题处置的档案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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