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行业
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生产、使用CFCS、CTC、TCA、甲基溴、哈龙等ODS的建设项目;禁止现有企业生产含上述ODS的产品;使用ODS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品。
2.流通行业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禁止销售含CFCS、哈龙的产品;销售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的全氯氟烃及含全氯氟烃等的经销单位必须申报登记,每月向本行政区环保局报告一次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销售网点和大型商场执法检查等。
3.消防行业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制定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的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哈龙灭火器;对现存的哈龙用户进行登记,与国家建立的哈龙银行联系进行回收。
4.泡沫行业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配合。淘汰使用CFCS作为聚氨酯软泡、聚氨酯硬泡、自结皮泡沫和聚烯烃泡沫等行业的发泡剂。
5.制冷行业
制冷设备制冷剂包括:CFC-11,2,CFC-13,CFC-115,HCFC-22,HCFC-142b,HCFC-123,R502、R406A等ODS,制冷设备产品包括冰箱、冰柜、冷饮机、展示柜、冷库机组、家用空调、商用空调、中央空调、汽车空调和热泵等。
(1)家用制冷行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禁止销售用CFCS为制冷剂的冰箱、冰柜等家电产品。
(2)工商制冷行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禁止生产销售CFCS为制冷工质的制冷压缩机及相关产品;登记管理大型商用空调、中央空调、超市展示冷柜、冷库等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制冷剂的制造企业和压缩机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此项规定纳入建设部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3)汽车空调行业:由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CFCS类制冷剂,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
(4)制冷维修行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配合。制定制冷维修行业CFCS销售、使用、回收管理规定。
(5)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制冷维修企业,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定期报告销售、使用情况;持有制冷维修资格的单位,应配备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禁止将CFCS和HCFCS排入大气,或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制冷设备报废时要先将其中的CFCS类制冷剂回收;交通部门加强汽车空调维修企业使用CFCS类制冷剂维修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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