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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综字〔1997〕1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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