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我市车辆运输的主要货物,占全市货物运输的80%以上,为有效查处货物装载源头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严格管控。凡运输煤炭的车辆,必须持有统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才允许通行,各治超检测站点、治超流动稽查队、煤焦出省口及煤焦相关站点,对运输煤炭的车辆除按要求检测外,要查看随车的煤炭销售票,对在源头未实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车辆,或虽不超载但未开煤炭销售票的车辆实行滞留,并迅速通知煤炭部门依法处理。煤炭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市、县(市、区)治超办备案。
(三) 严密末端监管“一关卡”
加强对出省(境)口和行政区域内的用煤企业煤炭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末端治超“一关卡”,确保车辆运输最终“零超载”,是消除车辆中途驳载、防止小煤场反弹、降低治超工作成本的有效措施。
设立在出省口和全市出境口的计重收费站、煤焦出省(境)口管理站(点),要认真履行治超的工作职责,利用设置的称重设备,确认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并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滞留,及时向指定的治超站点报告。治超站点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前往卸货、处罚,不消除车辆违法行为的不准放行。对于未开据煤焦统一销售单的车辆不得予以补票,要及时通知煤炭部门到场处理。
分布在全市的发电厂、化肥厂、炼铁(铸造)厂、铁路集运站(站台)是用煤、用矿大户,也是煤炭等重质物品运输的终端,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省、市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有关规定,把好收购关、使用关。发现超载车辆要向所属县(市、区)治超办报告,县(市、区)治超办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流动稽查队到场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未经处罚的车辆不准卸货、放行,对超载车辆不报告不登记,要参照源头治理的办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中间治超各站点、出省(境)口各类站点和用煤企业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登记,留存逐日原始称重磅单,磅单(含不超重的车辆)留存要齐全,留存时间不少于60天,以备治超工作检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比,保证两个《办法》的规定落实到位
治超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省政府治超的两个《办法》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采取五项措施,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