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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两个《办法》做好治超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全程管控,提高落实两个《办法》的成效

  (一) 实行源头治理“一次停”

  市、县两级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落到实处。经委、国资委、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依据《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细化标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县(市、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单位,要组织责任心强,精通治超业务的人员进驻货运源头单位,并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检查、巡查等方法,严格对货运源头治超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货运源头单位要认真履行治超工作义务,明确各个部门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搞好货物装载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源头货物“零超装”。在货物源头单位和运输企业中,实行超装“一次(台)停”方法,强化源头治理。源头单位和运输企业凡出现一次(台)车辆超装问题,除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外,货源单位的负责人(矿长、经理)和各层次责任人,要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吊销矿长(经理)和运输企业的资格证;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要停(离)岗,参加7-10天的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复岗,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货运车辆的管理单位和车辆维修制造企业也是治超工作的源头。交警部门和运管机构要严格把好上户、发证、复检等行政许可环节,不得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和改装、拼装车辆、企业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为上了“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司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 严格中间管控“一票通”

  认真抓好车辆货物装载地至货物出境口(销售单位)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管理控制,是有效遏制车辆短途超限超载行为的有效方法。全市各治超检测站、临时卸货点、治超布控点,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称重、验票、卸货、处罚关,严格检测过往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各县(市、区)要按《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发挥好治超流动稽查队的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道路、工业园区、易绕行的路段等部位实行24小时巡查,依托治超站点严厉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还未成立流动稽查队的单位,要选好人员,配备专用稽查车辆、设备,保障办公场所和经费尽快组建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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