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其他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以及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