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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宿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众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庄、集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称装修人)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安全、抗震、消防、环保、供电、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发展和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贯彻执行环保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建筑装饰装修水平的提高。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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